四、直接退运货物手续的办理:
(一)申请期限:
属配额、许可证及其它有关许可证件管理的进口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其它进口货物,应在运载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提交的资料:
(1)直接退货的书面申请报告;
(2)《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一式三份;
(3)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明(因检验检疫不合格而要求退货的);
(4)发货人、运输部门书面证明(属错发、误卸货物);
(5)提单、装箱单、合同、发票等运输和商业单据;
(6)买卖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来往函电等;
(7)申请退运货物的《查验记录单》(已查验货物);
(8)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等(发生贸易纠纷的);
(9)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表及料件、制成品备案清单复印件(属加工贸易直接退运货物的);
(10)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审批时限:资料齐全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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