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滞报金减免手续的办理:
(一)申请期限:
经营单位或实际收货人应于收到《海关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进口货物申报地海关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减免滞报金的书面报告;
(2)如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新的管理规定,致使收货人需补办有关手续而产生的滞报,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函;
(3)有关证明文件及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征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滞报金缴款通知复印件;
(6)进口货物合同;
(7)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三)审批时限:
对经营单位或收货人向海关递交的减免滞报金申请,在理由充分,证明文件、证件齐备的情况下,各现场海关在二个工作日内、总关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复。减免税额超过20万元的呈海关总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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