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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廉政规定

一、海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私放私,索贿受贿,不准违反规定放行进出口货物和物品,不准超越权限减免关税和其它税费,不准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二、海关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接受、贪占工作对象的各种钱物。
三、海关工作人员不准向工作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为海关举办的宴请、浏览和高消费的娱乐等活动。
四、海关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接受境内外企业、贸易机构和华侨、港澳台商人等工作对象邀请到境(国)外进行访问、参观、旅游。
五、海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及货物进出口提供超出政策规定的优惠和便利条件;不准在海关查处案件过程中,为他人说情,干扰执法。
六、海关收缴的关税、其它税费、罚没收入和保证金,要按规定上缴入帐,不准越权和擅自批准缴交;不准截留或挪用罚没物品、放弃物品和无主货物,一律按规定变价上交国库;不准占用、私分或低价、变相低价留购。
七、海关一律不准经办除后勤和科技服务以外的“三产”企业,海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除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外,不准从事第二职业;
八、海关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关严格遵守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并教育好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准假借领导名义搞特殊化。

海关文明服务“十必须十不准”

海关文明服务“十必须十不准”

一、必须使用《海关人员文明服务用语》,热情解答工作对象的询问;不准对工作对象有不文明言行。
二、必须按规定着海关制服,衣着整洁;不准穿便服办理海关业务。
三、必须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准空岗、擅离职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必须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吃请、钱物或参加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活动。
五、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贯彻政策;不准以权谋私,徇情枉法。
六、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理海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提高工作效率;不准工作拖沓、相互推诿。
七、必须公开办事程度、办事制度;不准在办理海关业务中有随意性。
八、必须在工作现场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投诉信箱、咨询台、公告栏;不准拒绝工作对象的投诉、咨询或张贴过时的公布。
九、必须为工作对象办理海关业务提供必备的服务设施;不准拒绝工作对象的合理要求。
十、必须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工作对象对海关服务的满意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准降低服务标准无故违诺。

海关外勤工作纪律“ 9不准”


海关外勤工作纪律“ 9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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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食宿;
2、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宴请;
3、不准无偿使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
4、不准无偿占用和借用工作对象的移动电话、BP机、电脑等设备;
5、不准索要、接受工作对象的“红包”、礼金、礼品、产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6、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单位生产的产品;
7、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8、不准参加工作对象安排的娱乐、桑拿、旅游等活动;
9、不准向工作对象提出与海关外勤工作无关的要求。

海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廉政准则


海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廉政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纪律,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促使其勤政廉政、公正自律,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各直属海关法规处(室)以及各隶属海关海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人员。
本准则所称“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复议人员”)是指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作出复议决定以及因复议决定引发诉讼争议应诉事项的海关工作人员。
本准则所称“工作对象”是指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直接与复议人员发生工作联系的申请人(行政相对方)、被申请人(下级海关)以及复议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复议人员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忠于职守、服从纪律,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第四条 复议人员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及总署制定的一系列关于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其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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